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组织部转发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开发区党工委,街道党工委,区各办局、公司党组(党委),区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区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7〕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设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是组织系统推进党建信息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促进解决党员管理突出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期盼已久的一个重要工程。各级党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把信息采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行专题研究,把准吃透中央要求,根据各自现有条件,把时间进度、措施步骤、人员力量、组织准备安排好,尽快传达落实,确保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指导到位、责任到位。
二、严格工作流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流程,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采集、审核、录入等工作,确保将“规范、完整、准确”的要求落实到位。基层党支部要指定信息采集员填报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并指导党员填写信息采集表并签字确认。党支部要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核,审核无误后,由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报送基层党(工)委。基层党(工)委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并留存备查,为信息录入提供依据。基层党(工)委要组织专人登录管理信息系统,把本级党(工)委的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下级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党员信息录入系统,并及时对上报信息进行验收。
三、把握工作进度。全区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是工作部署阶段(6月下旬),逐级部署到位,传达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同时做好信息采集业务培训工作;二是采集校核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基层党支部采集、校核信息,基层党委复核;三是验收入库阶段(7月中旬—8月上旬),基层党委录入、接收信息;四是上报总结阶段(8月中旬—8月下旬),对各单位上报信息进行查漏补缺,及时完成上报工作,并对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总结。各单位要把握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确保按照时序进度高质量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强化领导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层层推动落实。要统筹党员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力量,选派精干力量,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组织部门要全程督促指导,深入基层党组织进行验收,通过找党员当面询问、拨打党员联系电话、查看信息采集表、比对档案文件等方式检查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对数据质量不高的,要责令及时整改;对数据人为造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注重强化保密意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责任制度,教育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证信息安全。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抓实每一个环节,落实每一项任务,确保顺利完成全市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任务。
区委组织部将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政策解答和业务指导有关工作,联系方式:86310463。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完成情况请于2017年9月1日前报送区委组织部。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组织部
2017年6月20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党组织和党员
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按照全国党员管理信息化工程总体部署,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17年下半年面向各级组织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开通使用。中央组织部决定,在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基础上,对全国党组织和党员等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建立党员电子身份信息,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应用,逐步推动组织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内容
采集内容共26项(详见附件1、附件2),其中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10项、党员基本信息16项。
对于仍未取得联系的党员或停止党籍的失联党员,可先采集已知信息,待取得联系或作出相应处理后更新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公开的党组织和国家安全机关、国有军工单位等隐蔽身份的党员,可不采集信息。对信息采集期间新发展和新转入的党员信息要及时采集。
二、工作安排
信息采集工作由各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统筹组织,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安排,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下同)组织下级党组织具体实施,9月10日前完成全部信息采集、校核、入库等工作。具体任务和工作步骤如下。
(一)党支部(党总支、党委)
1.采集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由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指定的信息采集员,通过查阅本党组织成立文件和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对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进行采集,填写《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
2.采集党员基本信息。党支部向党员发放《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2),指导党员按要求填写并签字确认。因外出、失联、年老体弱等原因无法填写表格的,可由他人代为填写。因外出等无法签字的,可由信息采集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党员确认信息,并标注在信息采集表上。
3.初核信息。党支部(党总支、党委)通过比对党组织成立文件、居民身份证、党员名册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采集到的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党员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认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核对无误后,由信息采集员和党组织书记在信息采集表上签字确认,报送基层党委。
(二)基层党委
1.复核信息。收集汇总各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报送的《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依据党组织成立文件、党员档案和其他相关材料,对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逐一复核。核对无误后,加盖基层党委公章确认。
2.录入信息。已经联通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组织专门人员登录系统,把本级党委的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下级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党员信息录入系统:已经建立其他信息系统的,可依据采集到的信息,对原系统信息修改完善后,导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尚未联通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的,把信息录入电子版《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3)和《党员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4),待联通系统后,再及时导入。在对录入信息进行认真校核后,把导出的党员信息电子表格文件或录入的电子版《党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发送给相应党支部,用于日常管理。
(三)组织部门
1.作出部署动员。各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党员管理信息系统部署情况,合理制定信息采集工作方案,进行部署动员。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流程,作出具体安排,跟踪指导基层党委做好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工作。
2.开展业务培训。各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对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相关党务工作者进行培训,重点培训信息采集方法、信息项填写规范、信息校核要求、信息录入操作、系统功能使用等内容。
3.进行检查验收。各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入库信息进行验收。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选择一定比例的基层党组织,深入实地进行检查,通过查看信息采集表、党员档案等方式,验收入库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规范。对于数据质量不高的,责令其及时自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4.汇总上报数据。检查验收完成后,以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党组)为单位,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中央组织部上传数据。暂不具备条件接入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可使用光盘向中央组织部报送数据。
三、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组织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统筹协调部内党员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信息采集覆盖所有党支部、所有党员,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基层党委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抓好这项工作,指派业务熟、责任心强的党务工作者,负责信息汇总、录入、校核等工作。各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信息采集员,要认真负责做好信息采集、校核工作。
2.保证信息质量。组织部门要把督查指导贯穿于信息采集、录入、校核全过程,对于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及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利用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成果,对信息内容严格把关、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信息采集表要由基层党委存档,相关电话记录、短信、微信等确认信息要留存备查。
3.及时更新维护。信息录入完成后,基层党委要指定1名党务工作者作为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日常维护、办理相关业务等。如有党组织调整、党员基本信息变动、新发展党员、党员转入转出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流动、失联党员重新取得联系、党员停止党籍、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员出党等情况,均要及时登录系统、维护信息。
4.注意安全保密。组织部门、基层党组织要强化保密意识,在组织进行数据汇总、校核、录入以及日常维护等工作中,除正常业务需要外,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和泄露有关信息。基层党委完成信息录入后,除信息管理员外,未经批准,不得授予其他人员进入系统的权限。如采用光盘等方式报送数据信息,必须对文件进行加密处理。对因违规泄露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党组织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完成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情况,于2017年9月底前报告中央组织部。
附件:1.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
2.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3.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
4.党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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