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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政策新闻发布稿
发布日期:2013-01-04   点击次数:   来源:   录入者:陆惠芳

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

参加升学考试政策新闻发布稿

省教育厅新闻发言人、副巡视员洪流

20121231日下午3:00  省教育厅402会议室)

新闻界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

  今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在我向大家进行发布。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我省高度重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迅速成立工作组,启动政策调研和制订工作。从今年9月份以来,工作组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和部分中学负责人、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的意见,充分论证,并赴有关兄弟省市调研。最后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意见》既充分考虑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因素,也统筹考虑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江苏省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

  一、我省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时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政策从2013年开始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主要规定了考生本人和监护人的资格条件,具体又分为参加中考和参加高考两方面:

  (一)关于参加中考的政策。《实施意见》规定,从2013年起,凡具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随迁子女,均可参加当地中考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之所以确定中考政策由各省辖市制定,主要考虑是,由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原因,我省的中考工作一直以省辖市为单位自行组织。此外,从实际情况看,我省各市之间在外来流动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布局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方面差异较大,接受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升学所面对的压力差异也很大。因此,参加中考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有利于实现责任、义务、权利的统一,有利于协调地方教育和经济发展,有利于综合解决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本省籍学生的读书问题。

  (二)关于参加高考的政策。《实施意见》规定,从2013年起,凡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江苏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参加江苏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须参加我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符合高考报名资格要求,与江苏籍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具体报名和考试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二、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2013年高考报名的具体要求

  我省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将从2013年开始实行。由于我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已经研究制订了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2013年高考报名工作的具体办法,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补办高考报名手续。

  (一)关于随迁子女的报考科类。鉴于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工作已经结束,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只可在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以及对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不作要求的相关院校艺术类校考专业中选择报考。

  (二)关于随迁子女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要求。申请在我省参加2013年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须按照我省现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方案规定,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其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测试等级要求与我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相同,否则不得填报统招批次相关科类的高考志愿。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否则不得填报高考志愿。

  (三)关于随迁子女的报名时间和地点。凡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县(市、区)招办确认报名点后,由考生自行上网(http://{域名已经过期})如实填报报名信息,并对自己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网上报名的时间为2013年1月24日至26日,信息确认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27日下午5时,逾期不予补报。对于不符合2013年普通高考报考科类所规定的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测试等级要求的考生,可在高考报名时参加2013年3月举行的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相关必修科目测试的报名。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确认高考报名信息时,均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

  (四)关于随迁子女报名时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时,均须由考生本人向就读地县(市、区)招办提交《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并提交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或由考生及其监护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在我省的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证明原件);监护人就业证明(由监护人从业的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

  (五)关于报名资格的审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相关政策。对不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市、区)考生,要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为考生回原籍参加普通高考提供便利条件。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关于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资格审查、考试实施、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等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核查比对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人员的务工就业信息。要加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随迁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良好氛围。

  我要发布的内容就是这些,谢谢大家,并借此机会祝大家新年愉快、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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